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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违规骑行存隐患 家长监督莫缺位PG电子官网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规骑行摩电现象屡禁不止,部分未成年人未满法定年龄骑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甚至存在无证驾驶、超速飙车、违规载人等违法行为并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2024年7月,张某在公园骑自行车时,被骑电动车逆行的卫某撞倒在地,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发后,卫某及其监护人闫某一直未主动联系张某,办案民警多次联系其亦遭拒绝,张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卫某骑行电动车将原告张某撞倒在地并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发时,卫某未满十六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证据表明卫某有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卫某的监护人闫某承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未成年人的风险驾驭能力相对较弱,若因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事故,可能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甚至祸及自身和他人生命。
为了孩子的安全,家长一定要树牢交通安全意识,有效承担监护责任,把好安全关,切勿放任未成年子女违规驾驶车辆上路,以免发生意外,追悔莫及。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PG电子官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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